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为装修安全敲响警钟
2026年09月26日 11:36:30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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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家中装修拆改飘窗,谁知电锤震动震落外墙墙砖,将楼下参加宴席的一名男子砸成十级伤残。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为家庭装修安全敲响警钟。
阿贵与老何均为筠连县某小区居民。2024年12月20日,老何因丧事在小区公共通道旁开设宴席,部分餐桌设置在涉事楼栋楼下。当日16时许,阿贵坐在席间被该涉事楼栋9楼房屋飘窗外墙脱落的水泥墙砖带瓷砖砸中右肩。报警后,经辖区派出所民警现场勘查确认,事故系该9楼住户因装修拆除飘窗作业所致。事发时,业主老向正在外地务工,民警随即通知装修公司负责人老谢到场,与伤者家属协商垫付住院费用。
阿贵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其右肩关节功能丧失28.8%,构成十级伤残。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阿贵遂将业主老向、装修公司及其负责人老谢、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施工工人等一并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坠落的水泥墙砖系9楼装修人员使用电锤拆除飘窗时震动所致,与明确的人的行为直接关联,并非建筑物自然脱落,应属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认定:一、装修公司违规施工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老谢作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业主老向默许装修公司违规施工,且因在外务工未履行监督义务,存在指示过错。三、物业公司虽在装修前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四、宴席主办人老何在已发现楼上有小石子坠落的情况下,未转移紧邻危险区域的餐桌、未设置警示标志,放任风险持续,亦有一定过错;因阿贵明确不要求老何承担责任,该部分责任由阿贵自行承担。五、开发商已将房屋竣工交付,庭审中各方又均不申请墙体质量鉴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脱落与建筑质量有关,故开发商不承担责任。六、两名施工人员是为装修公司安排提供劳务、按指示施工,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相应责任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两人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装修公司承担60%责任,业主老向承担2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宴席主办人老何承担10%责任。阿贵各项损失共计19.9万余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装修公司应赔偿11.9万余元,扣除老谢已垫付的4264元,实际还需赔偿11.5万余元;老向应赔偿3.9万余元;物业公司应赔偿1.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老向、老谢及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装修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纠纷中多主体责任划分的典型案例。坠物伤人并非单一因素造成,而是违规施工、业主默许、物业失管、宴席举办者疏漏多重原因叠加的结果。装修活动,业主不能将房屋一包了之,对装修方案负有审慎审查和现场监督义务,切勿为扩大室内空间盲目拆改;装修公司作为专业方,必须规范作业,对可能产生的坠物风险设置防护、专人监督;物业公司不能把安全管理停留在事前一纸告知,对装修施工要常态化巡查,发现违规要及时制止;在小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办酒席、聚会的组织者,一旦发现坠物等安全隐患,应第一时间疏散人员、转移餐桌。唯有各方各尽其责,才能守牢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供稿:筠连县人民法院 王治豪)
编辑: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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