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一村民因非法占用林地建蚕房并滥伐树木被处罚款近2万元|以案说法
2025年10月21日 16:06:59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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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珙县林业和竹业局查处一起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村民马某某为发展蚕桑养殖,于2024年12月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珙县某乡镇0.0498公顷林地修建蚕桑房,并在施工中非法采伐7株酸枣树(蓄积量2.0382立方米)。经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滥伐林木违法。当地林业部门依法对其作出限期恢复植被、罚款19920元的行政处罚,以警示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珙县林业和竹业局接到群众举报,珙县某乡镇村民马某某,擅自在该乡镇的林地区域选定场地,动工修建用于小蚕培育的共育室及十二批次蚕桑房。随即,珙县林业和竹业局迅速组织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2024年12月,马某某为养殖蚕桑,在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审核、未依法办理任何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修建蚕桑房,其修建行为直接造成该区域林地被非法占用,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0498公顷。
另,在施工过程中,马某某还擅自采伐了自然生长的酸枣树7株,经专业测算,被采伐酸枣树的蓄积量达2.0382立方米、材积量为1.0191立方米。
处理结果
珙县林业和竹业局经调查认为,马某某为开展蚕桑养殖业,在未依法办理任何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0.0498公顷林地用于修建蚕桑房改变其用途以及非法采伐7株酸枣树(蓄积量2.0382立方米)采伐树木,属于擅自改变林业用途、滥伐树木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漠视生态保护规定与公共利益,破坏当地林地生态环境,损害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作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给予罚款199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林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多重生态功能。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个别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国“十四五”规划和“双碳”目标提出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林地作为重要的碳汇载体,其使用权的规范管理与合理使用是实现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通过确立林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推动林地林业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治理”,助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温馨提示:各级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供稿:宜宾市司法局
编辑:王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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