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案

2024-10-10 22:20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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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抖音中发表他人肖像及散播不实谣言,侵害他人人格权案件,判决被告范某、曾某在抖音平台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某赔礼道歉,为原告黄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

曾某1系范某、曾某的儿子,2022年底黄某与曾某1经人介绍认识,2023年2月双方按农村习俗订婚、办理婚宴,但未领结婚证,2023年7月黄某与曾某1结束同居关系,2023年8月,曾某1向长宁县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要求黄某退还彩礼,法院于2023年9月作出判决,黄某退还曾某1彩礼69600元。2024年4月,范某、曾某分别在其抖音号中发布黄某照片、户籍证明等,在图片下方配文“黄某这个骗婚的女人,骗了我的儿子20多万,然后现在跑了又去骗别的男人彩礼去了,奉劝男士们看到这个女人多留一个心眼”等内容,该作品被多次转载、多人点赞、评论,造成恶劣影响。

被告范某、曾某未经黄某同意在字报、抖音账号上公开黄某的照片、公布黄某的户籍信息,侵犯了黄某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以拉横幅、广播、张贴字报等发布作品的方式宣传黄某骗婚、骗钱,造成他人对黄某品德等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侵犯了黄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在生活中普及,人们的社交方式由传统方式逐渐转变为网络方式,网络已成为人们自我表达和情感宣泄的平台。网络绝非人格侵权的法外之地,依然要遵循现实生活的秩序和规则,规范自身言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必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供稿:长宁县法院 吴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