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唐法官有个“民事调解指南”

2024-08-09 10:21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四川新闻网消息 以法之名,共建和谐社会。调解,既是结案的快捷键,更是止纷的小妙方。长期深耕民事审判的长宁县法院法官唐淑辉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民事调解指南”,在成功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同时,还有效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互相尊重,投其所好。为了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调解之前的铺垫要做好,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若直接单刀直入的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未必会积极配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是让当事人明白,调解是出自于自愿,是双方共同的意愿。

求同存异,兼收并蓄。庭前准备阶段,一般会根据案卷材料,引导当事人“畅所欲言”。采取谈心的方式引导当事人宣泄情绪。谈心的过程以倾听为主,尽量做到不打断、不批判、不说服,让当事人的倾诉欲得到满足、积压已久的情绪得以释放。通过这个过程收集有用的信息,评估调解的可能性。在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时,唐法官了解到原、被告本是合作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较好,只因这次原告迟迟未收到货款,才起诉被告。庭前准备工作阶段,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唐法官遂开始了解纠纷的始末,原、被告你一言我一语的“控诉”着对方,把自己对对方的“怨气”发泄出来,唐法官并不着急打断,不着急判断谁的是非对错,也不着急要求双方提出调解方案。待双方当事人一吐为快后,很自然地说起了处理纠纷的想法,唐法官再适时的加入释法说理,很快双方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了义务。

适可而止,过犹不及。发现双方对基本案件事实争议都较大时,及时叫停调解。这种情况下强行调解会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和稀泥”“以调代判”的误解,为接下来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处理一件棘手的邻里纠纷时。在审判前,唐法官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给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当事双方仍有很大的对立情绪,唐法官适时的暂停了调解并准备开庭后到现场查看时再次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但初次开庭后竟然出现了“转机”,双方纷纷表示愿意再次调解,并顺利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

求端讯末,抽丝剥茧。庭审中,唐法官会有针对性的询问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焦点内容,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不仅有助于法官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也让当事人对案件的本来面貌有了再一次的深刻“认识”。当事人也会意识到法官通过审理,孰是孰非已了然于胸,庭审后就会判决,也就再难有挽回的余地了。这时候的当事人就会在心中衡量是调解好还是法院直接判决好。

释法明理,有的放矢。庭审结束后,法官不会就此结束与当事人的沟通,而是利用当事人在庭审笔录签字的间隙,结合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向当事人阐释当前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为案件已经经过审理,案件事实清楚,法官能结合法律有的放矢为双方当事人晓以利害关系,并且引导当事人认识到裁判结果的合理预期。例如,巡回审理一件赡养纠纷之前,唐法官就通知被告到法庭了解情况,准备巡回审理之后当庭宣判。审理当天,庭前调解阶段,唐法官又给出了几种调解方案,原、被告都不满意,双方情绪激动,都在罗列对方的过错。庭审时,唐法官又追本溯源,仔细询问双方的矛盾的根源,想从根本上解决亲人之间的矛盾。法庭辩论结束后,休庭时唐法官又分别给原、被告讲明了利害关系,阐释法律规定,在唐法官的几番努力下,当事双方情绪逐渐和缓,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法官来说,写出一篇判决并非难事,难的是,达到彻底解开双方矛盾和心结的“最优解”;对于当事人来说,调解,不仅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还可以快速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比起耗时耗力的诉讼过程,可以说是“最优解纷”的途径之一。(供稿:长宁县法院 罗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