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当庭宣判
2021-01-06 19:38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消息(毛吉宇 彭屏)1月4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当庭判决原告廖某与被告蔡某离婚。该案系宜宾两级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并宣判的案件。

2009年1月,廖某与蔡某经人介绍相识,短暂接触后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初,蔡某与廖某发生纠纷后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分居生活9年多。廖某将蔡某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蔡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生活期间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双方经常吵闹打架,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蔡某自2012年外出后便音信杳无、下落不明,致使夫妻分居生活已9年多。期间,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家庭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廖某与被告蔡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编辑: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