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在禁渔区域电鱼,你可真“刑”

2022-11-10 12:55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陈荞

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长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今年3月份的一个夜间,王某某携带网购的电鱼工具到长宁县某河段,使用电捕方式非法捕捞鱼类,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相关部门鉴定,涉案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中无法律规定的珍稀保护品种。

经查,王某某在禁捕区域内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渔获物共计3.55千克,240尾,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长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王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长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破坏了长宁县天然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对受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进行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在长宁县某水域增殖放流2800尾以上的鱼体长10厘米以上的价值1773元以上鱼苗,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已履行完毕);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工具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2020年12月31日,长宁县农业农村局、长宁县人民检察院、长宁县公安局等八部门发布《关于长宁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长宁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渔。

本案中,王某某使用电捕方式在禁渔期间的禁渔区域非法捕捞鱼类,根据《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捕这种禁用方法捕捞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获的渔获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域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供稿:长宁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