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长宁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握手言和,满意而归。
A养殖公司与B养殖户签订养殖合同,约定由A养殖公司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且享有所有权,B养殖户负责养殖。随后,A养殖公司向B养殖户的养殖场投放猪苗。后双方因生猪上市数量及销售事项产生了纠纷,A养殖公司将B养殖户诉至长宁县法院。
长宁县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与双方沟通了解案情,原告认为被告私自售卖达到出栏标准生猪,且不准养殖公司售卖生猪,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被告认为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包括不按时提供饲料、药品,提供的猪苗品质较差等,原告方也不予解决,自己是迫不得已才将达标生猪售卖。
在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后,考虑到养殖场现存活的生猪系鲜活物品,易发生疾病、死亡等风险,且每天的养殖成本也比较高,如果不及时出售,会造成严重损失。承办法官向双方讲明利害关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过反复协商,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佩奇”出栏成功。(供稿:长宁县法院 吴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