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筠连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对母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侦查终结。并将案件移送至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明:2020年农历十一月至十二月期间,筠连镇金凤村金沙组在小地名电池子湾修公路,组长母某某承担该公路的具体负责管理。组长母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石某某的挖机将小地名电池子湾邓某某家的一株疑似桢楠树挖倒、经聘请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挖倒的树木为樟科楠木树种,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鉴定与走访调查相结合,该株桢楠的起源关系为野生,立木蓄积为0.3820立方米。
犯罪嫌疑人母某某在明知桢楠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树种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挖掘施工作业导致该株桢楠林木被连根毁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将该案移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筠连县公安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