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7月15日,长宁县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前往梅硐镇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梅硐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及部分村民代表参加了旁听。
经查,2021年3月,被告人曾某1、曾某2和魏某三人在禁渔期内携带电瓶、水桶等电鱼工具至梅硐镇中坪村(小地名吴家洞)附近的河沟里,使用电瓶发电的方式电鱼,在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查获,经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认定,三名被告人共非法捕获水产品2.095公斤,其中红尾副鳅370尾重2.035公斤,泥鳅6尾重0.06公斤,无珍稀保护鱼类;其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由于本案涉及生态保护,长宁县检察院在公告到期后向长宁县法院提起附带公益诉讼,认为曾某1等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在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了相关水域及周边渔业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三名被告人承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愿意承担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责任。三名辩护律师针对各被告人的作用发表了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庭审有条不紊地进行,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审前,在长宁县法院、长宁县检察院及梅硐镇镇政府和当地村民的见证下,被告人曾某1、曾某2、魏某在梅硐镇龙尾村(槐花树)水域投放了花鲢、鲤鱼等鱼苗,履行了部分修复义务,并被责令继续履行剩余修复义务。(长宁县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