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胡贵连)丈夫在妻子离家期间,偷偷拿走妻子锁于皮箱内的21000元个人财产。 近日,安某平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安某平与妻子周某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9年结婚,婚后数日,双方因故不合分屋居住,经济收入和生活开支各自独立。周某方离家前,将自己的婚前个人积蓄21000元存放在皮箱内并加挂锁锁闭,皮箱放置于安某平所住卧室内。
2020年6月,安某平采取抠开皮箱侧面拉链的方式盗走皮箱内现金,且未告知周某方。案发后,安某平退还了周某方盗窃的现金,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检察院在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安某平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受理并查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安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安某平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已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