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采用执行措施 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2021-01-18 15:31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消息(徐吉连)申请执行人萧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长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前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萧某诉至法院,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房地产公司偿还萧某借款350万元及利息、借款60万元及利息。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四川省长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长宁县法院于2020年8月冻结了该房地产公司在工行长宁支行和农行长宁支行两银行账户存款。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述两账户系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并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其账户存款的冻结。经长宁县法院审查,房地产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上述两账户内资金系用于支付开发项目工程款。但申请执行人萧某不同意解除。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系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屋所得商品房预售资金存放账户。由于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属于期房,对于购房者而言具有比较大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由于目前该公司开发的部分楼盘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未办理房屋交付备案手续。长宁县法院冻结其账户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工程进度,造成逾期交房,不利于保障购房者的利益及社会稳定。且该公司提供了足额的财产进行处置,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债务,经协商,申请人已选定拟拍卖房屋的具体位置及数量,现正在司法拍卖中。长宁县法院决定,解除对房地产公司相关账户存款的冻结。

疫情防控期间,长宁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被执行人提供多项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长宁县法院灵活适用各执行强制措施,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立足涉执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和平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落实司法为民。

 

编辑: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