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李文林)近日,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捕猎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从他人手中获得两支改装的射钉枪存放于家中,后陈某在淘宝上购买了射钉弹、瞄准器等配件,按照网上搜索得到的制造枪支的方法,对已获得的枪支进行了改装,用于捕猎活动。2020年5月22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某家中,现场查获枪支、射钉弹、弹药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介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中,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