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法院:四举措规范审查执行异议
2018-12-17 17:32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宜宾12月17日讯(高恒)自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创设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以来,执行异议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已经对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产生了巨大影响。作为一项新设制度,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困惑,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监庭采取四项有效措施,规范办理执行异议案件,预防遏制滥用执行异议权,有效维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审判监督庭为执行异议审查机构,和立案庭一起确立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立案标准,做到依法审查、规范处理。加强与立案庭的沟通协调,在审查立案过程中,认真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异议申请,注意分清异议事由,准确把握异议实质,严格区分“执行行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以便立案庭准确立案。

二是严格立案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日内立案,并对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就听证当事人的确定、执行异议审理程序、当事人诚信诉讼义务、案件事实和证据争点等进行告知。同时建议申请执行人,为避免被执行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规避执行,可在异议审查期间继续向法院进行担保。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如发现异议人所提证据虚假,主观恶意明显的,及时动员撤回申请,仍坚持异议的,裁定驳回,同时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是公开听证程序。深化异议审查公开,对每一件案外人异议案件,均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广泛邀请检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证,对异议裁决实现监督,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说话”权利和机会,强化司法公开。

四是加强释法明理。释明责任,执行异议裁决作出前,告知异议人假借执行异议恶意拖延执行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防止执行异议救济权利被滥用。执行异议裁决作出后,告知异议人申请复议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及期限, 避免异议人因不懂法律程序而丧失权利救济时机。


编辑: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