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12月10日讯(陈林 丁如林)12月7日,屏山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8日晚,屏山县大乘镇男子李某酒后驾驶川Q89M67号小型汽车从屏山县屏山镇学苑街“美蛙鱼头”火锅店沿君山大道往天竺路方向行驶,行至桂花小区外路段时逆向行驶相继撞上黄某驾驶的川QRB065号小型汽车和崔某驾驶的川Q5271S号小型汽车。经屏山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崔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33.78 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黄某、崔某车辆修理费并取得黄某、凌某书面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