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11月22日讯(赵鹏飞)近日,兴文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2018年5月15日11时许,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在兴文县九丝城镇某村执法时,遇到了阻碍执法的群众,在对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和依法办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时,被告人李某某采用口咬执法民警的方式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经过伤情鉴定,民警王某右手食指受轻微伤。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真检讨自己的过错,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兴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最后,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进行宣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李某某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