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11月21日讯(丁如林 陈林)11月19日,屏山法院审结一起抢夺案,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4日,被告人蔡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从京东网购买一部价值5599元的苹果手机。8月6日下午京东快递员打电话让其取货,蔡某表示上门取件。蔡某来到位于屏山县新市分流区菜市场汇龙路京东屏山分站,要求查看手机,在店内逗留了一个多小时后,趁京东员工不注意,抢走手机就跑,京东员工追出去但未追上,蔡某在逃跑的过程中将手机藏匿在一小区楼道内。之后返回现场取手机时被京东员工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价值5599元手机的行为,构成了抢夺罪。鉴于被告人蔡某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尚可,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