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11月9日讯(张敏) 11月8日下午3时,由长宁县检察院提起的李某、向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宁县法院花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直播,长宁县花滩镇人大代表受邀旁听庭审,二十余名当地群众旁听庭审。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找到被告人向某等五人一起去铜鼓镇黄桷村3组陀田扁(小地名)刘某自留山林帮忙砍伐马尾松和杉木。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为了防止安全事故和方便采伐,擅自将刘某山林里的17株香樟树和1株油樟树采伐,被告人向某擅自将1株香樟树采伐。经长宁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涉案树种属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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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并且表示愿意补种砍伐树木,并承担3年的造林管护责任。庭审休庭后,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宣判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向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判处李某补种桢楠树90株,承担3年的造林管护责任,向某补种桢楠树5株,承担3年的造林管护责任。宣判后,两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当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向某在铜鼓镇黄桷村村委会与长宁县林业局签订了生态恢复协议,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在铜鼓镇黄桷村3组陀田扁现场栽种了桢楠树。长宁县法院工作人员、长宁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监督,长宁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栽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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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长宁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次对被告人进行恢复性司法判决。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长宁县法院也将继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犯罪嫌疑人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突出法院在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长宁的绿水青山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