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11月5日讯(张明龙 周明会)2018年7月21日,被告付某某驾驶被告蒲某某所有的川QXXXXX号摩托车行至兴文县某镇某村四组时与原告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罗某某无责任。川QXXXXX号摩托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被告付某某驾驶与被告蒲某某系热恋中的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诉前经三方协商,无法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修车费等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到兴文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发现该案起诉标的不大,车辆所有人被告蒲某某明知其女朋友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摩托车借其驾驶,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蒲某某自身存在过错,且被告蒲某某有主动替其女朋友赔偿的意愿。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即使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也会因被告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向被告付某某和被告蒲某某行使追偿权再次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减少诉累,及时化解纠纷,经法官耐心地细致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三条协议:一是付某某、蒲某某当庭支付给原告罗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修车费等共计4600元;二是原告罗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是案件受理费,原告罗某某自愿负担。
随后,被告蒲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罗某某支付了4600元,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及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