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检察院:引狼入室窃亲家 法网恢恢终被罚
2018-10-30 10:04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宜宾10月30日讯(郑鹏)近日,由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饶某某到四川省长宁县亲家邹某某(系本案被害人)家中看望女儿和外孙,并在晚饭后留宿于邹某某家中。饶某某在其留宿的房间休息过程中,产生谋财邪念,四处翻箱倒柜搜寻财物,最终将邹某某放置在该房间衣柜抽屉内的20850元现金盗走,并于次日乘车逃回浙江省温州市家中。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长宁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