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10月30日讯(江宏风)近日,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代某某危险驾驶案经由长宁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宣判,这起醉驾案件特别之处在于,代某某不是机动车驾驶人,却依然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原来,在2017年8月27日晚,代某某与同学魏某某四人在一起吃宵夜、饮酒,结束后,代某某在明知魏某某已饮酒的情形下,仍将自己的摩托车交与魏某某驾驶并搭乘该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长宁县三里半(小地名)中石化加油站附近时,与黄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代某某、魏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依法检验,魏某某案发当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3.71mg/100,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某明知魏某某醉酒驾驶而提供犯罪工具且搭乘同行,属危险驾驶罪共犯,鉴于代某某有自愿认罪、初犯、坦白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依法判处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代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