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10月25日讯(王丹)近日,由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长宁县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获长宁县人民法院采纳,已裁定案件再审。
2006年8月,杨某辉因旧房拆迁取得房屋一套,随后杨某辉将该房屋交由其子杨某勇全家居住,杨某勇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为55000元。之后,杨某勇称该房屋属自己所有,不允许杨某辉居住,杨某辉遂起诉至长宁县人民法院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292号判决:确认该房屋属杨某辉所有;杨某辉返还杨某勇装修款55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从2006年8月起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査认为,杨某辉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杨某勇装修来居住,居住时间长达七年,杨某辉未收杨某勇租金,在使用多年后其装修价值已明显减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该装修价值应该折价归杨某辉,长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对装修价值折价,判决杨某辉全额返还杨某勇5500元装修款,同时还判决杨某辉支付装修款的货款利息,长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向长宁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长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长宁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