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9月14日讯(丁如林 陈林)9月13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被告人陈某,叙州区(原宜宾县)高场镇人, 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被屏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1月23日又因盗窃被屏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5日被因盗窃刑事拘留,次年1月18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29日、12月2日、4日、8日、12日、15日陈某七次在屏山新县城33地块、新市分流区C6地块、新市分流区C1地块、17-3地块、32地块等地盗窃了郭某、何某等七名失主的三轮车,价值29825元。陈某将上述赃物卖与高县龙某。龙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进行收购和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达29825元,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龙某明知电瓶是被告人陈某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达18300元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