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8月21日讯 (陈林)8月20日,屏山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日0时21分被告人徐洪驾驶号牌为川QGR909号小型轿车在宜宾市翠屏区中坝大桥南连线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被扣留了机动车驾驶证A2证。2018年5月15日0时41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他人,从屏山县中医院往屏山镇新市分流区方向行驶,驶至屏山镇金沙江大道屏山县县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依法抽血送检。经鉴定,徐洪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0.39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综合案发前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且至今未接受处理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