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7月24日讯(陈平)2011年,长宁县某村村民集资修建公路,总计集资32万元,加上财政补贴32万元,全部款项交由时任村主任杨某负责管理。修建过程中,杨某因病于2014年正月去世,导致修建的公路一直未完成。村委会对工程进行多方核算,还剩余14万余元余款在杨某处,村委会及地方政府多次找到杨某家属协商要求返还剩余款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生前系长宁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其在公路修建过程中,负责该工程款项的管理及支出。在修建过程中,还余留有14万元,属于某村村委员会用于修建公路的款项,李某(系杨某之妻)、杨小某(系杨某之子)作为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的杨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杨小某在继承杨某遗产范围内偿还长宁县某村村民委员会1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向李某、杨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多次与李某沟通责令履行还款义务。继承人李某以公路集资款不知情、杨某生前也无遗产且已去世为由,拒绝履行。
执行法官多方走访调查,有村民提供财产线索称,杨某生前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有股份。执行法官迅速前往核查:杨某生前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有股份,但是在判决生效后,已经由继承人李某出售。李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转移财产,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果断决定对李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在拘留所,李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如不履行,将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主动联系其子杨小某,交齐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