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7月2日讯(张汝亮 胡晓林)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中,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拓展工作思维、转变工作方式,加大监督附加财产刑的留所服刑人员履行财产刑义务的力度,于近期监督一名留所服刑人员履行罚金2000元。
6月初,该院驻所检察人员结合开展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在与留所服刑人员隆广红进行例行谈话时,发现其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日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其目前虽在长宁县看守所留所服刑,但是其罚金刑尚未履行。
为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之规定,该院于6月4日向长宁县公安局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监管大队管教民警做好留所服刑人员隆广红的思想工作,敦促其及时履行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管教民警做通隆广红的思想工作后,及时与隆广红的家属取得联系,隆广红的家属于6月6日代为隆广红向长宁县财政专户缴纳了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