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新市村民网上恶语侮辱他人被拘
2018-07-02 10:07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宜宾7月2日讯(向雨柔 胡先映)2018年6月25日,屏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新市镇某村民在网上发布了一段反映诉求的视频,其中有侮辱他人的言语,该视频引发了当地群众的转发关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屏山县公安局立即派员开展调查。

经查,视频制作者系新市镇某村村民吕某(女,42岁),因修建聚居点时土地占用问题与村干部发生纠纷,于6月24日上午用自己手机录制了一段反映诉求并辱骂村干部的视频,发布到微信群中,致使该视频在其他微信群中转发。

查明情况后,民警对吕某作法制宣传,告知其应依法反映诉求,不得有违法行为,如今她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该局依法对吕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法必究!

《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编辑: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