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6月29日讯(张冥函)6月28日上午,兴文法院“夏日风暴、执行攻坚”暨“人大代表视察见证执行”活动启动仪式在兴文法院拉开帷幕。在此次集中行动中,兴文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谢某航采取拘留1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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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被执行人张某邦、谢某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在兴文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在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结的(2016)川1528民初某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太平洋保险宜宾支公司已将肇事车主应向张某邦、谢某航支付的医药费支付给了二人,二人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47万余元后,拒不将其中18万余元医药费支付给兴文县中医医院。
随后,兴文县中医医院就该18万余元医药费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经过一审二审后,张某邦、谢某航败诉,但二人仍然拒不支付该笔医药费。兴文县中医医院于2018年3月19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文法院执行干警曾先后两次前往二被执行人位于兴文县太平镇某村的家中,被执行人张某邦、谢某航以赔偿款47万余元已用完、自己没有文化不懂法、医院把自己脚医出毛病等理由,拒不支付18万余元医药费。
2018年6月28日上午,兴文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二被执行人通知到法院处理该案。在执行干警长达三个小时的耐心劝说下,二被执行人仍以各种理由坚持不支付医药费。最终,兴文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谢某航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拘留15日处罚。
最初,本案二被执行人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值得同情;但二被执行人在取得保险公司赔偿的47万余元赔偿款后,应当将其中18万余元医疗费支付给兴文县中医医院。但二被执行人以“没有文化、不懂法”为由拒不支付,却不能成为自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理由,也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