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6月16日讯(刘惠)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柳某作为肇事车主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车辆购买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被判决赔偿原告损失7万余元。
2018年2月18日,被告柳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与刘某驾驶搭乘原告曾某的电动车发生擦挂,后该电动车又与后面被告杨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原告曾某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柳某、杨某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曾某无责任。2018年3月26日,原告曾某起诉来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尚未得到赔偿的损失9万余元。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16万余元,综合刘某及被告柳某、杨某的责任分担情况,判决由被告柳某承担对原告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柳某未购买交强险,该笔赔偿款将有柳某个人承担。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分散风险,使事故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便捷的赔偿。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防患于未然,切不可抱侥幸心理而不买保险,等到发生事故而面临支付巨额赔偿金时才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