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6月14日讯(王丹)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能作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工作,近日,长宁县检察院与长宁县公安局会签《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移送办法》)。
一、《移送办法》规定了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公益诉讼线索的范围。县公安局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领域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需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及时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
二、《移送办法》明确了县公安局在办理某些刑事案件时,应注重筛查、发现公益诉讼线索。此类案件包括: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案件,走私类案件等。
三、《移送办法》规定了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公益诉讼线索时的具体程序。县公安局应当制作《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函》,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签收移送回执。
四、《移送办法》明确了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查询县公安局相关部门案卷材料以及请求协助办理其他事项的,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移送办法》还就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建立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络员和保密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与长宁县公安局会签《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了与县公安局在公益诉讼方面的协作配合,拓展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为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推动全县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