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不思悔改 多次流窜作案谋取钱财
2018-06-12 14:44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宜宾6月12日讯(江宏风)近日,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涉嫌盗窃一案一审宣判,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另退赔被害人相应损失。

被告人陈伟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2017年6月14日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盗窃被抓获后,因如实供述、退赔涉案财物被依法监视居住,但就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陈某不思悔改,流窜至长宁县城内,在长宁县城茶坊、门市等趁无人之机,多次将被害人放置在茶坊、门市内的钱包等财物盗走。2017年11月24日,陈某在长宁县温州商城作案时被发现后抓获。

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有累犯、未遂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结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