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6月6日讯(罗佳明 何欢 朱虹静)近年来,受利益趋使,以电击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人员剧增,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群众反响强烈。
今年以来,屏山县畜牧水产局和屏山县公安局密切联系,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在辖区水域开展了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存在非法捕捞现象的区域开展疏理排摸,并联合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屏山县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先后侦破四起通过携带蓄电池、逆变器、自制操作杆等电鱼工具到屏山县真溪河、越溪河、中坝村等天然河道内电鱼,并捕获杂鱼、河虾等水产品数公斤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查获违法嫌疑人7人(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移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普法知识: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屏山县公安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