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小利去盗窃 法不容情悔不该
2018-05-29 10:21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宜宾5月29日讯(张业贵)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2000元。

2017年9月23日、24日,被告人丁某、 王某连续两晚共谋到兴文县麒麟苗族乡新民村一组南地头隧道旁盗窃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用于修建成贵高铁的钢筋,并将盗窃所得的钢筋藏匿于被告人王某家的场坝边下。2017年9月25日,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家场坝边下查获34根长9米、直径为25毫米的螺纹钢筋。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34根钢筋价值人民币44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本案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