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4月24日讯(向启波)2018年3月28日,罗某驾驶挂靠于泸县某公司川E牌重型货车驾驶至兴文县五星镇踏水桥村路口时,由于街道狭窄、驾驶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将街边村民黄某的房屋撞裂。
事故发生后,经兴文县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罗某负全部责任。随后黄某等人将车辆扣留至附近坝子,要求罗某赔偿40万元才能放车,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在后来十多天时间里,该纠纷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及乡镇处理依旧未果,后经车辆保险公司评估房屋损失3万余元,黄某不予认可,仍将车辆扣留并阻止罗某将车辆开走,此案件在当地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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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罗某及泸县某公司以原告身份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立即返还非法扣留原告的川E重型货车并按每日1000元的金额赔偿运营损失,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兴文法院对该案立案登记后,审查发现该案符合近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全省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四类案件规定,属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遂及时将该案列入“四类案件”并向分管院领导作了汇报,决定将先予执行与诉前调解结合处理。
按照分管院领导指示,该案承办法官在受理先予执行及立案前及时通知被告及家人到法庭,向其讲明非法扣留他人财物系不合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若房屋有损失,评估不认可,可依程序另行主张权利。同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当地某律师系黄某亲属,及时邀请其到“律师调解工作室”参与协调。最终,黄某通过法官、律师的释明,同意放车,但涉及到车辆损失赔偿仍有心结。知晓黄某心结后,承办法官及时通知原告罗某及泸州某公司代理人,与其沟通后,原告方也理解被告方困难,从解决问题角度出发,同意放弃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运营损失请求。
2018年4月18日,在法庭干警现场指挥下,原告顺利将其已被扣留20余天的车辆安全开出五星镇地界。
此次案件是一例诉前调解与诉前执行的典型案件,该案的成功调处,不仅及时化解了纠纷,避免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而且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高效快速地完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