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4月19日讯 (陈林 郭林)4月17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了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巡回审理的原因系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致全身多处受损,右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骨缺损,左胫腓骨骨折、开放性骨盆骨折,经住院手术治疗,尚在康复中,不能行走。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彭某、徐某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到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变电站外路段时,车辆撞上道路右侧人行道上垃圾桶,造成交通事故。经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彭某、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抽血送检,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5.98mg/100ml。
被告人陈某对自己如何酒后开车,搭载他人及受伤的情况均记不得,案发后十多天才在医院醒来。现在自己受伤成这样,还要家人照料,为自己酒后开车的行为付出了如此大的代价,非常后悔,但为时已晚。
屏山县法院当庭以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