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男子帮朋友出气 把自己“帮”进班房
2018-01-04 17:46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宜宾1月4日讯(丁如林 陈林)近日,屏山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晚,黄某在屏山县新安镇某烧烤店吃烧烤时,与马某等人闲聊,谈到自己与赵某有矛盾,马某听后,主动表示要帮黄某(16岁,另处)的忙。黄某与赵某电话约定在新安镇云川大桥谈判,马某让黄某多喊点人,多带点工具。次日凌晨,马某与黄某聚集的十余人持械赶到新安镇云川大桥与赵某及其纠集的杨某等二十余人谈判。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其中,马某头部被杨某用木棒猛击致伤。经鉴定,马某2016年10月16日头部损伤致左顶骨凹陷型粉碎性骨折并左顶叶脑挫伤,属重伤二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赵某、杨某等与马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赵某、杨某等共同赔偿马某等共计8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聚集多人持械斗殴,致一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廷龙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持械积极参与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