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法院宣判全县首列非法采矿获刑案件
2017-09-01 18:52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宜宾9月1日讯(郭林 陈林)9月1日,屏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了全县首列非法采矿获刑案件,被告人黄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该案件的宣判为以后同类型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此外,在全省重点抓环境治理的背景下,该案的宣判不仅表现了屏山县狠抓环境治理的决心和力度,也体现了屏山县法院对全县环境治理工作的大力支持,为我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资源保驾护航。

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采矿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擅自在屏山县清平彝族乡大石村3组(小地名“小二坪”处)非法采挖矿石。期间屏山县国土资源局向其送达了四次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人黄某在停止了一段时间后又开始继续开采。

经认定,被告人黄某采矿处位于《四川省屏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划定的向家坝水电站安全区禁止开采区内,所采矿属于第三类矿资源中的石灰岩(建筑用石灰岩)。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黄某非法采矿造成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276190元”。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提出自己因生活所迫,为修建养猪场平整土地,因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辩护人提出黄某开采的矿石大多是泥夹石,经济价值不高;黄某开采的主观目的是为修建养猪场,其主观恶性不深;开采出来的矿石部分送村民填平屋基,部分低价出售,获利极低;黄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黄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黄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内非法采矿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编辑: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