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7月5日讯(姚刚)6月28日,兴文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和旅游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
经法庭分别审理查明,2016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采伐树木,制材后原木达565件,立木蓄积为31.5立方米;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工人采伐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的三株桢楠,采伐后制材桢楠原木共计26件、树头3个,经林业机关鉴定,采伐的树种为桢楠,属国家二级保护渐危树种。庭审后,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对三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兴文县人民法院通过对两起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公开审理与宣判,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县域绿色发展的决心和信心,更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高的关切,让公正司法的阳光照耀共和国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