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6月5日讯(曹旭东)近日,屏山县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镇人民政府植物检疫行政管理一案,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供证据,依法被判定行政行为没有证据,直接败诉。
原告张某因不服某镇人民政府植物检疫行政管理砍伐其树木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答辩和提交证据,也未提交延期举证申请。2017年4月27日开庭当日,被告庭前提交部分证据。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对被告逾期举证明确提出不予质证,并主张被告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担败诉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为维护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和行政审判活动的正当进行,确保行政审判程序的客观、公正、透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