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3月21日讯(陈林 周霞)3月14日,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抢劫一案并当庭宣判: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郑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经过屏山县屏山镇岷江大桥时,发现16岁的被害人方某(女,因与闺蜜吵架,心情不好)独自一人在桥上耍手机,萌生抢劫念头,遂下车用左手搂住方某肩膀,右手持一把双刃尖刀威胁方某,将其一部VIVO智能手机抢走。经鉴定,被害人方某被抢手机价值1953元。案发后,民警追回被抢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