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3月21日讯(陈林 周霞)近日,屏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6年3月17日晚,刘某和几个朋友在屏山镇某KTV唱歌喝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川QV81xx号二轮摩托车,由该KTV往新市分流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屏山县人民医院外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8.07mg/100ml。
宣判后,承办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好好学习法律知识,保证不会再犯。